1110140034
术科 111-1。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劳动部劳动条
术科 111-1。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劳动部劳动条 4 字第 1110140034 号令修正发布第 7、9、15 条条文;第 7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 9 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之七日陪产检及陪产假,除陪产检于配偶妊娠期间请假外,受雇者陪产之请假,应于配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合计十五日期间内为之。 五、A公司聘雇员工有41人,因市场生态丕变,业务紧缩,决定裁减资遣解雇10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