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
于姓男子今年3月1日同在淡水某广东粥餐厅用餐,听闻隔壁江姓男子咳嗽,竟然情绪失控突然站起来,走向隔壁桌,怒骂脏话并称“你是不是有新冠肺炎,怎么可以对著别人咳嗽,你有没有礼貌”,又持镰刀作势挥砍,并辱骂一连串脏话,士林地检署依妨害名誉罪起诉。 今年3月1日晚间8点多,江姓、陈男坐在位置上用餐,于姓男子从隔壁桌突然走向他们旁边,骂他对著别人咳嗽,是不是有新冠肺炎,接着又是一连串脏话,其他客人都有看到、听到,于并走出店外,从摩托车置物箱内拿出一把生锈镰刀走回店内,继续辱骂江。 于站在距离江男4米远的位置,作势要挥砍,扬言:“你给我出来”,导致江男心生畏惧,其他路人见状,立即上前阻挡,于仍不甘示弱,继续高声辱骂脏话
据宿州检察消息,近日,由灵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灵璧县朝阳镇原党委书记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一案在灵璧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金强犯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灵璧县发改委副主任、朝阳镇副镇长(主持工作)、镇长、镇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万元、3000元购物卡,数额巨大,在审批项目、工程拨款、矿山检查、审批炸药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骗取公款人民币100100元,数额较大;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人民币73万元的直接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金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已经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45.4万元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灵璧县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56.9万元及贪污人民币100100元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
近日,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组负责人阴秀王律师收到了太原市某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至此,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完美告捷!阴秀王律师通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能力,维护了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5月,受害企业陆续发现市场上有侵权产品在售卖; 2018年9月,太原市公安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高某、李某等刑事拘留; 2019年3月,太原市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2019年9月,本案正式宣判
2020年12月11日,驻加拿大大使丛培武就中加关系等问题接受加拿大通讯社电话采访。 丛大使阐述了中方在中加关系上的原则立场,强调孟晚舟事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政治事件,是加拿大和美国对双边引渡条约的滥用。美国政府炮制这一事件的真正目的是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阻挠中国科技发展
然而,两边的巨额开销,让倪政伟渐渐捉襟见肘。为应付高额开销,他便把目光投向了公司主投主控的影视剧项目上。 倪政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实习生杨一瑾报道 在广佛大巴上乘客焦某没有系安全带导致司机被交警处罚200元。在焦某准备下车时司机要求他交了罚款才能走焦某因此去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导致大巴偏离正常路线并发生晃动最终司机紧急停车。 新快报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一、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天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边仁权(正局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日前,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天津市市委原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原副书记刘剑刚(正局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孙国相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国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孙国相,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龚建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龚建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公民“告状难”问题,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