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
昨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顺风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专项整治行动
李殿荣,男,汉族,中共党员,大学程度,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38年10月生,陕西省华县人。1962年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千阳县人民银行、国营华阴农场、省农垦科教中心工作,现任陕西省杂交油菜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国际油菜咨询组织(GCIRC)理 田建华,男,汉族,中共党员,研究员,中心副主任,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三秦学者特聘教授,陕西省自然科学领域顶尖人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的意见》和《四川省2018年高职院校面向民族地区“9+3”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2018年“9+3”高职单招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章程(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招生采取“知识+技能”的考试办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一)招生对象:符合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内地“9+3”学校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应往届毕业生
泸州空气质量考核三区四县奖惩结果公布《新闻》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按照《泸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日前对今年1到3季度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江阳区、泸县和古蔺县均完成了控制目标任务。龙马潭区、纳溪区、合江县和叙永县未完成任务
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2022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我省4个产业集群榜上有名,我市钛及钛合金新材料产业集群名列其中。 钛及钛合金新材料产业集群是陕西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我市千亿级优势产业集群,被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该集群以宝鸡高新区为主承载区,聚集钛及钛合金新材料中小企业324户,其中,专精特新企业33户、“小巨人”企业10户
日前,工信部发布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在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动力电池配套的管理进入了正轨,强化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以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据了解,工信部两条征求意见稿明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范围,包括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最高30万!避免事故可获直接奖励!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印发《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航空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据中国应急管理报报道,记者近日从国务院安委办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民航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印发《民航安全监管部门航空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安全监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报告安全风险隐患信息
《白银高新区化工园区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 (1)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见附件; (2)纸质报告查阅方式,公众可在建设单位、环评单位所在地索取纸质报告,也可通过电话方式索取纸质报告。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及有关专 家
本文摘要: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利用本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服务网点的信息情况,并每季度改版一次。现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服务网点信息在部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专栏不予发布。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利用本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重复使用服务网点的信息情况,并每季度改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