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
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是由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于2012年10月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注册资金5000万元。2018年5月认定为慈善组织。 基金会聚焦教育扶贫和医疗创新公益领域,并积极开展弱势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工作,积极履行中兴通讯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公益发展
1、在申请银行开户; 2、具备履行担保项下合约的能力; ·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并提供有关资料; 银行见票即付,不需业主提供任何证据。业主在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而且提出的索赔日期和金额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额之内, 银行即无条件履行保证,进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银行止付。当然业主也要承担由此行动引起的争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决的法律后果
日前,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发出关于防范“假慈善、真行骗”违法活动的提示。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指出,近期,一些短视频主播假借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之名,骗取广大网友的同情和善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网络平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慈善活动的内容加大审核力度,切实防范一些主播通过造谣、炒作、制造“悲情戏”、践踏求助人尊严、侵害受益人隐私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蓄意制造舆论“热点”,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成立于1998年,是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金融板块成员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8%,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持股2%。2011年1月,华宝信托注册资本金增加至20亿元(含1500万美元)。旗下控股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法合资)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执行方选择、监督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执行方的选择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方和受益人不应与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利害关系
富通保险推出“富致 128”人寿保险计划,即日起至明年3月31日,成功投保客户可获高达20%首年保费回赠。计划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保证金高达投保单位3%,可支取现金予保单持有人达128年,亦可无限次转换受保人及以保单延续选项指定受益人。 “富致 128”可提供“额外守护您现金保障”,若受保人于70岁前及第5个保单周年起确诊癌症、中风或严重心脏病发,可连续3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现金保障;于第3个保单周年起可申请保费假期,长达4年;第6及第10个保单周年起每年派发非保证周年及终期红利
已年近70岁的王石,自2017年从万科退休后,很快开始了再一次创业。热爱各类极限运动他,把爱好变成事业,创立了体育公司深潜。 天眼查数据显示,王石的曾任职公司包括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等
就目前大家最关心的EB-5中国大陆投资人排期问题,美国国务院官网于美国近日发布新闻稿,为投资人进一步详细解读如何应对排期出现的孩子超龄问题。 针对排期问题,EB-5投资者应如何做,才能锁定孩子年龄避免超龄问题发生? 美国国务院表示,根据美国移民局2014年6月份备忘指导,申请人只用交纳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费用即可满足法律规定的“寻求保护”要求,文章还指出在12个月里的窗口期递交DS-230也将满足该一要求。因此,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获得I-526批准的中国投资人来说,他们可以自I-526批准之日起的12个月的窗口期来缴纳NVC费用,从而锁定孩子年龄(请注意,在递交I-526时候,小孩的年龄必须低于21岁)
【本报消息】为切合社会发展、进一步便利居民掌握社保资讯,社会保障基金全面更新官方网站,重点整合网上查询服务及推广电子化办理服务功能,藉以提升服务效率。 新版网站网址(www.fss.gov.mo)维持不变,优化了整体架构,首页更显简洁、并突出电子化服务办理。新增的“我的社保”功能,可让居民透过登入“一户通”账户,一览个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资料、在生证明纪录、最近五年的供款及给付纪录、给付申请进度、任意性制度供款电子凭单、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个人账户情况,以及相关申请进度等
为配合总统于110年1月13日以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1891号令公布修正民法第12条,将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本办法涉及民法成年年龄者,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规定顺行,以资妥适。 一、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由20岁修正为18岁,爰将第1项有关抚恤受益人申请及领受抚恤金权利要件之“未满20岁”修正为“未成年”,及截止要件之“满20岁”修正为“成年”,俾利新制顺利衔接,以资妥适;又考量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前,已结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第13条规定为有行为能力人,不因民法将成年年龄修正为18岁而受影响,爰增订第2项过渡规定,以保障其既有权益。(修正条文第12条) 二、配合民法总则施行法第3条之1设有2年缓冲期间之规定,以利政府机关及社会大众因应新制之实施,将本次修正发布条文施行日期订于1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