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是正式工吗? 劳务派遣不是企业正式工。劳务派遣工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把劳动者派遣到需要用工的企业上班一种用工形式,一般六个月至两年会被转为正式工
3月1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1—2月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全国城镇失业率为5.6%,较上月微升0.1%。还有个数据,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8.1%、4.8%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建筑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3月1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1—2月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全国城镇失业率为5.6%,较上月微升0.1%。还有个数据,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8.1%、4.8%
入职同一家公司两年多,签了5份劳动合同,约定了5次试用期,其中有4次试用期被延长……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这样的试用期离谱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常常有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等理由,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
本文摘要:为了解自学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黄河工程管理、施工等行业劳动用工不道德,日前,武陟第二河务局邀县工会举行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局属各各部门负责人和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共30余人参与了培训。这次培训紧紧围绕将要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法律宗旨、法律过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及现行政策的差异展开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并侧重对这部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条文中的重点、亮点和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展开了分析。 为了解自学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黄河工程管理、施工等行业劳动用工不道德,日前,武陟第二河务局邀县工会举行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培训班,局属各各部门负责人和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共30余人参与了培训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代办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关系解除之法律风险(4集) 劳动关系解除涉及什么法律风险,本课程邀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漆明老师,为我们带来劳动关系解除之法律风险。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入手,介绍了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员工违纪的现实操作和不能胜任工作与解除劳动关系,让我们熟悉并防范劳动关系解除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理200句》作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大学商学院MBA中心职业发展顾问 资深劳动法律师
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 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 本案的突出之处在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是分期进行的,需要严格依照《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对不同时期的行权条件予以判定,确立了明晰的裁判逻辑和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