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
企业公司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增值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看场地。 从2015年4月1日起,嘉兴市企业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国税部门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制,而改为登记制。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7日发布新政策,简化在港澳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简称“港澳外用中成药”)在内地的注册审批流程,将有利于港澳外用中成药进入内地市场。 港澳外用中成药例如活络油、白花油、薄荷膏等,在岭南地区被不少家庭视为居家常备药。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处长邱楠说,简化注册审批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港澳外用中成药进入内地市场,不但为在内地生活工作的港澳同胞提供购药便利,也方便有着相同用药习惯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药品
近日,法治日报社联合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面向全国开展的“首届律师公益(社会责任)典型案例”公布了获奖名单,结合公众投票和专家评审,我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办理的“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从1000个案例中脱颖而出,入选“参与重大事件处置案例十大典型案例”。 本案涉及汽车行业供销社数千家,涉及债权人6600余名(含职工),债权人申报债权多达170余亿,成为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召开沟通会50余次,以多种形式联系债权人近两万次,不断完善重整计划草案,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最终用时133天高效办结本案
郑州不动产中心东区分中心:疫情防控不放松 业务服务“不打烊” 记者从郑州不动产登记中心东区分中心了解到,为尽快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和群众缓解资金周转问题,按照防疫政策要求,东区分中心于10月28日开放熊儿河路大厅和黄河南路大厅,成为全市开放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最早的网点。截至11月11日,东区分中心已经受理各项登记业务2654件,及时满足企业与群众的业务需求。 东区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降低密集场所传播风险,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东区分中心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实行网上办、预约办、现场办的模式,最大限度服务企业和群众
为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东胜区文体旅局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依法规范为准则,以高效便利为前提,以群众满意为宗旨,通过“五个到位”,努力做好文化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将所有行政审批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执政为民”的高度,以人为本,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提供最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11月11日,宝清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1-10月的执行工作情况,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应邀参加。 据了解,2022年以来,宝清县人民法院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执行举措,凝聚内外合力,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全力推进执行工作
摘要:1月7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行全省统一。 1月7日,记者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集中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服务、考核奖惩机制等方面实行全省统一。省人社厅、财政厅日前已将核定后的全省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基金统一下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用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标志着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正式启动入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阜新市税务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阜新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及上级机关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注点,畅通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不断提高政务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机关各党支部,省粮食局、物价局机关党委,委属单位各党支部(总支): 最近,省委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建立实施了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根据省委贯彻落实“三项机制”有关要求,经委党组同意,现把“三项机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请各党委(总支)、支部合理安排“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计划,认真学习领会“三项机制”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要认真传达学习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是怎么样的? 律师平时业务繁忙,如果电话没接人听或者繁忙,您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尽快的回复您!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