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
2020年6月15日,巴西经济部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0年第50号决议,对原产于加拿大、中国和美国的酸式焦磷酸钠[葡萄牙语:pirofosfato ácido de sódio(SAPP)]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继续对加拿大、中国和美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详细税额见附表:涉案生产商/出口商征税表)。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2835.39.20。 2013年11月18日,巴西对原产于加拿大、中国和美国的酸式焦磷酸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文摘要:11月25日消息,11月19日,阿根廷工业及旅游部发布2010年第20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可锻性铸铁管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嫌产品征税295%的反倾销税,对巴西涉嫌产品征税143%的反倾销税。该要求于2010年11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11月25日消息,11月19日,阿根廷工业及旅游部发布2010年第202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巴西的可锻性铸铁管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对中国涉嫌产品征税295%的反倾销税,对巴西涉嫌产品征税143%的反倾销税
根据欧盟执委会公告,欧盟对台湾自行车之反倾销税于2004年2月26日终止。(资料来源: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经济部国际贸易局、驻欧盟兼驻比利时代表处经济组) 针对台湾自行车输欧倾销案,1993年9月9日终判,台湾以”0”倾销结案,中国课征30.6%反倾销税,欧执委会续于1997年11月26日公告对中国进口的零件必须受反规避法的限制,以**其规避反倾销税,欧执委会于1997年11月26日公告对我输欧盟自行车产品展开倾销落日复查,本案直指台湾,另鉴于我涉案厂商众多及调查程序的复杂性,采取五家抽样代表厂商调查。 欧执委会于1998年8月26日公告初判结果,即日起开征临时反倾销税,于1999年2月25日终判确定涉及倾销并课征终局反倾销税
2018年3月2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第2018/3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焊缝管(PaslanmazÇelikBorular)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涉及土耳其税号7306.40.20.90.00、7306.40.80.90.00和7306.61.10.00.00项下的产品。 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7日内提交调查问卷答卷以及本案评述意见
2023年3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短纤(Polyester Staple Fiber)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进口自中国的聚酯短纤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美国商务部进行应诉登记
2021年9月30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公告称,将暂停中国热轧和冷轧不锈钢板(Certain Hot Rolled and Cold Rolled Stainless Steel Flat Products)反补贴税的截止日期变更为2022年1月31日。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219 和7220项下产品。 2016年4月12日,印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热轧和冷轧不锈钢板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4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在官方公报发布第2021/259/ad31号公告,发布原产自中国的炉用石墨电极(俄语:графитированныеэлектроды)反倾销终裁披露,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且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欧亚经济联盟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详见下表)。涉案产品为圆形横截面直径小于520毫米或其他横截面积不大于2700平方厘米的炉用石墨电极。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8545110089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6月28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2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环氧氯丙烷(税则号列为291030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据报道,随着对传统最大海外市场——东南亚地区出口量以两位数速度下降,中国钢铁企业正在非洲和南美寻找新的出口目的地。专家称,很明显,中国钢铁企业的出口机会越来越有限。去年以来,中国对越南、韩国等传统市场的钢铁出口量呈两位数速度下降,这反映了来自俄罗斯等强劲对手带来的激烈竞争
2021年3月25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冷轧不锈钢产品(Cold Rolled Stainless Steel)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39.3%~109.6%,马来西亚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37.0%,涉案产品的倾销对印尼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因此建议印尼财政部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措施自印尼财政部发布征税公告起生效。涉案产品包括冷轧不锈钢板、钢卷、带材以及其他形状的冷轧不锈钢板产品,涉及印尼海关编码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10、7220.20.90、7220.90.10和7220.90.90项下的产品。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8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2017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2019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