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网络拍卖卖家专门经由其他管道收购二手商品,再透过网络拍卖赚取利润者,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北区国税局指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均应依法课税;同法第6条第1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为营业人。因此,网络拍卖卖家如以营利为目的,采进、销货方式经营,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基于租税公平考量,稽征机关将依法对其课征营业税。
但是,如网络拍卖卖家只是透过拍卖网站出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商品、买来尚未使用就因为不适用的物品,或他人赠送但不实用的物品,均不属于前述营业税的课税范围。
北区国税局说明,为维护租税公平,网络拍卖卖家之课税标准必须比照实体商店,依据现行一般营业人课税标准,每月销售货物达8万元或劳务达4万元者,由纳税义务人(网络拍卖卖家)向住(居)所或户籍所在地之各地区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办理税籍登记。网络拍卖卖家,请确实依上述规定办理,以免因被检举或被查获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