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释例内容:
一、本部97 年9 月9 日部法一字第0972974423 号令略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8 条所称应于“1 个月内”就职之计算方式,应自接奉任状之次日,或自接奉之任状内所载向后特定生效日期之次日起算。本部95 年1 月27 日部法一字第0952597084 号函略以,因机关内部调动经指派工作内容及地点须配合调整者,如已涉及职务之异动,则应于接奉派令生效之日起1 个月内就职;至倘未涉及职务之异动,而系属机关首长依权责因业务需要所为之工作指派,则应以机关首长所指定日期为报到之日。因此,公务员于接奉派令之次日(如派令生效日在后者,则为生效日之次日)起1 个月内就职,尚无违反服务法第8 条规定。
二、服务法第2 条规定,长官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公务员有服从之义务;但对于长官所发命令,如有意见,得随时陈述。因此,于服务法第8 条规定期间内,公务员对于机关因业务需要,另指定报到日期之命令有意见时,应向长官陈述意见,请长官核酌,要非拒不接受,始无违反服务法第2 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