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 号)要求,现将部分药品调整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范围的原省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详见附件)于2020年6月30日调整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及时更新完善本地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严格医保药品支付管理,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