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9日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修正案,未来在雇主招募时,禁止写“薪资面议”,且职缺月薪若未达4万元者,必须公开薪资范围,违者可处6万到30万元罚锾,此外雇主也不能因为求职者的星座、血型等条件,歧视劳工,违者可处30万到150万罚锾。
另外,三读通过增列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留置劳工身份证件、不得对求职人或受聘外国人性侵、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以及外国人遭受性侵害、人口贩运及重大人身伤害,应24小时内通报,违者罚6万至30万元。
今天三读通过就服法第5条规定,第1项增列星座、血型之就业歧视禁止项目;另增列第6款,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提供职缺之经常性薪资未达新台币4万元,而未公开揭示或告知其薪资范围。”也就是未来雇主在招募员工时,经常性薪资未达4万元者,须公开或列出薪资级距,否则将依67条规定处6万元至30万元罚锾。
同时,三读通过就服法第40条第10款、15款及增列第18款、19款、20款规定,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第10款规定不得违反雇主或劳工之意思,留置许可文件、“身份证件”或其他相关文件;第15款规定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未善尽受任事务,致雇主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或致劳工权益受损”;增列第20款规定,“其他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上述违反将依就服法第67条规定,处6万至30万元。
增列第18款规定,不得“对求职人或受聘雇外国人有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违反者则依就服法第65条规定处30万元至150万元罚锾。
增列第19款规定,“知悉受聘雇外国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护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属、雇主之代表人、负责人或代表雇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为性侵害、人口贩运、妨害自由、重伤害或杀人行为,而未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机关、入出国管理机关、警察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通报。”中介或从业人员没有通报,将依就服法第67条规定,处6万至30万元。
三读通过就服法第56条规定,增列受聘雇外国人有遭受雇主不实之连续旷职3日失去联系通知情事者,得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诉。经查证确有不实者,中央主管机关应撤销原废止聘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