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 条有关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旨在使公务员经国家选任后,即应专心职务,努力从公,倘于本身职务之外经营商业,除影响工作效率外,亦难保不利用职务以操商业之胜算,故于第1 项明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俾免与民争利,至如本职工作即应戮力经营商业者(例如公营事业机构董事长、经理人或相类似职务),自无违反该条规定之虞,且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4 条第6 款规定办理借调留职停薪于适用服务法时,应以其借调之职务作为审认法律关系之基础,爰倘其借调担任之职务即为公民营事业机构董事长等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之职务,则应视为其本职工作,并未违反服务法第13 条不得经营商业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