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1日【杨聪财/精神科专科医师、副教授】

桃园逆子吸毒后弑母二审获判无罪,旋即因酒后殴友入监服刑55天。

看到以下的报导,我十分摇头,并且脑海中冒出“荒唐的判决”想法 :“男子梁崇铭与母亲争吵后拿菜刀弑母,还将她的头颅从12楼住处往下扔,桃园地院依桃园疗养院精神鉴定报告,认为梁行凶时精神受影响,辨识行为违法能力降低,加上两个姐姐都替他求情,依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判他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但高等法院今改判梁无罪,还罕见地‘责付’给桃园市卫生局。”

对于这类犯人,合理的判决,应该从“精神病犯”的角度来处分这类犯罪者,至少依照《刑法》第19条第2项及第20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时,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时,得于刑之执行前为之。”;并且依照“检察机关执行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受监护处分应行注意事项”:执行检察官应委请受托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师先行调阅受监护处分人病历资料参酌决定监护处分之方式 (如住院或门诊),除依保护管束代之者外,有需接受医治者,执行检察官应令入设有精神科设备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属《精神卫生法》第5条第2项所称严重病人者,应令入经行政院卫生署指定之办理精神疾病严重病人强制住院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通知其家属或依《精神卫生法》设置之保护人就近照护。

从这个判决,更可以厘清“假象的白袍审判”,因为法官说是依照精神鉴定报告,那请问:一审法官难道没看精神鉴定报告吗?所以所谓判决,法官其实已有定见,只是拿鉴定报告做背书。

再强调一次:“使用毒品”本身便是一种犯罪行为。目前判无罪后,还会产生许多风险。首先,依照精神医疗专业来看,毒品(特别是兴奋性毒品)使用后,很容易产生长期慢性的精神异常,特别是出现被害妄想时,很容易为了自己安全,产生“先下手为强”的伤害手段,这样便会成为社区中不定时炸弹。

媒体报导有民众看到梁男改判无罪的新闻,愤慨地说:“这判决有够智障,难道喝酒喝到没有辨识能力,开车撞死人也判无罪吗?”真是心有戚戚焉。沽名钓誉这字眼,很适合来形容判决的人。另外一个新闻标题“逆子当庭释放!脱罪理由曝光,吸毒竟成护身符”,更是让我们常探索人性的专家产生担忧:这样都无罪,以后我只要设法搞出“精神丧失”,只要我喜欢,没有不可以做的事情。

另外,犯人使用毒品,产生严重的杀人事件,法官竟然没有责付“毒品戒治”,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0条第2项规定,强制戒治之期间为1年。

法律案件的判决常常会影响社会风气,如果这种判例三不五时出现,不但会让精神病患被污名化,也会上行下效,产生更凶残的案件是极有可能的。法官大人,请你判决时,本于良心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