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
102.8.29欠税被禁止处分的房地无法移转过户! 张贴者:2013年8月29日 上午1:16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8月29日 上午1:16 ] (新竹市讯)日前一位市民要卖房子,发现无法移转过户,才知道原来该房地因欠税未缴清已被稽征机关禁止处分,懊恼不已。新竹市税务局表示,纳税人逾期未缴本市地方税款达10万元以上时,该局基于保全租税债权,会通知地政机关,将纳税人的不动产为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之禁止处分登记。该局再次提醒民众,土地、房屋被禁止处分,是无法买卖、设定的,甚至因为大部分银行不接受被禁止处分的土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品,而无法顺利申请到贷款
**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暂行安置,本法未规定者,适用或准用保安处分执行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 于执行暂行安置期间,有事实足认被告与外人接见、通信、受授书籍及其他物件,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且情形急迫者,检察官或执行处所之戒护人员得为限制、扣押或其他必要之处分,并应即时陈报该管法院;法院认为不应准许者,应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撤销之。 前项检察官或执行处所之戒护人员之处分,经陈报而未撤销者,其效力之期间为七日,自处分之日起算
石河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 申请河道采砂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应当给予人民警察记过、记大过、 申请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石河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 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申请食用菌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 石河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 石河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处分的办理程序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监发〔2008〕3号 2008年5月9日) 2008年1月l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予以废止。由于《行政监察法》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处分的权限、程序和种类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实体处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后,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上述人员给予处分缺乏统一的实体处分依据。一些地方和部门来电来文请示,给予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的处分能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九、有关警察人员因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予免职确定在案;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经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现如移付惩戒,原免职处分确定,是否失其效力?(内政部警政署) (一)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前、后之“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均规定略以,警察人员犯前2款(内乱、外患罪,贪污、盗匪罪)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二)故有关警察人员涉嫌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核予免职,并无违误。 (三)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网友“春生”问: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发布。那么,什么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与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所做的政纪处分是一回事吗?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我们先通过一则审查调查结果通报来认识一下政务处分:“某地级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谭某,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违规吃喝、公车私用,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违纪所得全部收缴。”该审查调查结果中既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但原权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响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保安处分,于裁判时并宣告之。但因假释或于刑之赦免后,付保安处分者,不在此限。 2005年1月7日修正2月2日公布[编辑] 条文 保安处分于裁判时并宣告之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有两种情形: (一)如果处分书是驳回地检署缓起诉处分依职权送再议案件,表示被告仍应依原缓起诉处分处理,如缴交所命履行支付之缓起诉处分金、执行义务劳务,或就其他检察官所命遵守或履行事项,履行或遵守其他附带义务,至应于何期间内向何机关、团体缴交,或履行(遵守)其他所命事项,应耐心等待原检察署执行科或观护人室的通知。 (二)处分书是驳回告诉人再议之声请时,如告诉人对驳回处分之理由仍有不服,得在接获处分书后翌日(即第2天)起算10天内,委任律师提出理由状,向原检察署所在之第一审法院声请交付审判,如处分书之送达是寄存送达者(一般为寄存于送达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其寄存送达自寄存之日起,经10日发生效力(刑事诉讼法第62条准用民事诉讼法第138条),惟该应受送达人,如系在10天内实际领取者,其声请交付审判的10日期间,是从实际领取翌日起算,如是在寄存10天以后领取者,声请交付审判的10日期间,是从寄存日起的第11天起算(如1月1日寄存处分书,1月11日即开始起算声请交付审判的10日期间);至被告接获这种处分书,不用再做任何处理,等待告诉人有否在得声请交付审判的10天期间内声请交付审判而定,如告诉人未为声请,全案即告不起诉确定,如告诉人有委任律师声请交付审判,就等待法院的裁定或通知。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一些地方或部门来函请示,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处分期满后,能否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经研究,通知如下: 《通知》规定:“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据此,处分决定机关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处分权限和程序等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给予处分,其中也包括可以参照解除处分制度,对受处分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及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