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患罪
六九、有关警察人员因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核予免职确定在案;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经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现如移付惩戒,原免职处分确定,是否失其效力?(内政部警政署) (一)依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前、后之“警察人员管理条例”、“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均规定略以,警察人员犯前2款(内乱、外患罪,贪污、盗匪罪)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遴任机关或其授权之机关、学校应予以免职。 (二)故有关警察人员涉嫌违法案件,经判决有罪,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依警察人员管理条例(现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核予免职,并无违误。 (三)嗣因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改判得予易科罚金确定,权责机关以当事人申请及审酌其已无上开条例应予免职之情事,爰废止原免职处分,并办理重行任用
前联勤司令部少将参谋长刘黎宗将海军舰艇匿踪涂料研发技术,辗转交给中科院研究人员运用,检察官怀疑刘泄漏给对岸,依外患罪嫌起诉。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认定刘黎宗犯下泄密,以及交付秘密两项罪名,判1年10月徒刑。由于刘黎宗认罪,合议庭以他犯后态度良好,一并宣告他缓刑4年
人民于戒严时期,因犯内乱罪、外患罪,经裁判确定、或交付感化、或提起公诉、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而丧失或被撤销之下列资格,有向将来回复之可能者,得由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有关法令处理之,其经准许者,溯自申请之日起生效: 一 公务人员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之资格。 二 任公务人员、教育人员及公职人员之资格。 三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执业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