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或主管机关应建立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档案资料。
行为人如为学生者,转至其他学校就读时,主管机关及原就读之学校认为有追踪辅导之必要者,应于知悉后一个月内,通报行为人次一就读之学校。
行为人为学生以外者,转至其他学校服务时,主管机关及原服务之学校应追踪辅导,并应通报行为人次一服务之学校。
接获前二项通报之学校,应对行为人实施必要之追踪辅导,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公布行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份之资料。
第一项档案资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销毁、运用与第二项及第三项之通报及其他相关事项,于依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定防治准则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