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尽忠职务,公正和蔼,依法令规章之规定执行职务。

二、保守秘密,未得上级许可,不得发表有关职务言论。

三、谨慎勤勉、诚实廉洁,不可有奢侈、放荡、冶游、赌博及其他有害声誉之行为。

四、切实执行职务,不得有畏难、规避、推诿、积压之行为。

五、因公出差不得借故迟延或私自回籍或假辞旅游之行为。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馈赠或为自己图利,或为他人图利。

七、节省公款善尽保管渔会财物责任,非因职务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支用公款,并不得损毁变换,或转借他人使用。

违反前项规定者,应视其情节予以适当处分,其有危害渔会情事者,应依法办理并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