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尊重民意趋势走向,提供多向民意沟通方式,即时解决民众申办地政业务之问题,俾利推动地政业务,由主任亲自接待陈情申诉之民众、建立沟通机制管道,特订定本实施要点。
二、凡民众对本所地政业务有任何兴革建议或陈诉事项者,无须申请手续,皆可于上班时间内(中午休息时间除外)于本所办公室会见主任,述明陈诉事项后,由主任即刻召集相关业务主管及承办人一同向陈诉之民众(以下简称为陈诉人)提出说明及解决之办法。
三、处理陈诉人之案件,应把握立即解决之时效性原则,即刻给予陈诉人圆满之答复;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未能立即解决者,应告知陈诉人处理时限,并将处理结果以电话或行文方式通知陈诉人。
四、有关陈诉之事项及追踪管制处理情形,由该业务主管或承办人据实填载于“主任与民有约案件处理管制纪录表”(详附表)供核。
五、主任若因故未在办公室内,由主任职务代理人代为执行与民有约相关事项。
六、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