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科部专科生应修毕全部必修学分(含校共同课程及科专业课程),并修满80学分以上,

成绩及格,由本校发给学位证书并依学位授予法授予副学士学位。

(四)相关课程0至2**分,专科部行政管理科以外之大学部、专科部各科系每学期所开设之科目中,

任选最多2**分,超过之学分不列入毕业学分。

二、修读暑期课程之科目,其所获学分于核计本校毕业学分时,最高采计30学分。

三、学分减修及采认,每学期办理1次,请于当学期公告期间向所属学习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自10**年度起,办理抵免后在校修业,不得少于毕业应修学分数二分之一(应至少修读40学分)。

四、学分采认与减修,请查阅本校教务处网页“学生抵免”专区相关公告讯息。

专科部之学生办理学分采认者,皆以申请办理学分采认之学年期公告之开课课程一览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