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说明 为鼓励家人照顾家中失能老人,使老人可在家中安老,并减轻照顾者因照顾老人而无法外出就业的经济负担,凡经审核通过者,并接受政府委派居家服务机构每月至家中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者,补助照顾者每月5000元。

(2)未接受机构收容安置、居家服务、未雇用看护(佣)、未领有政府提供之日间照顾服务补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补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顾服务补助。

(3)失能程度经本局指定或委托之评估单位(人员)作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评估为重度以上,且实际由家人照顾。

(1)年满16岁,未满65岁,且无社会救助法第5条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规定之情事。

(2)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a.同为领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应计算家庭总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员。

b.出嫁之女儿或子为他人赘夫者及其配偶。

c.受照顾者二亲等以内之直系血亲卑亲属。

(3)未从事全时工作,且实际负责照顾受照顾者。

(4)与受照顾者设籍及实际居住于本市。

应备文件 1.照顾者及受照顾者之国民身份证正、背面影本。

2.受照顾者失能程度经日常生活活动功能量表评估为重度以上之证明。

3.照顾者之邮局存折封面影本1份。

4.其他必要之相关文件。(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