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化讯(ZAKER吉林记者 李德庆)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将对招聘贫困劳动力的企业给予现金补贴。

对县级以上新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就业扶贫基地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适应岗位技能需求。

对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对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0号)执行。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增加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不含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及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驻吉林省企业接收县外省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按照“总量控制,因需设岗”的开发原则,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度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等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女性16至50周岁,男性16至60周岁) ,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贫困劳动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行政村设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吉林籍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创业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上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以上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就业创业政策实施范围是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贫困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