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十二条之一 第三条医院及第五条精神科医院,应依住院 病人人数,配置适当之护产人员;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简称“护病比”),按每一护产人员照护之病人人数,规定如下:
二、区域医院及精神科教学医院:十二人以下。
三、地区医院及精神科医院:十五人以下。
医院因护产人员离职、育婴或其他原因异动,致不符前项护病比规定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届期未补正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但因突发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不符合护病比者,不在此限。
医院应每月定期公告其前一月份之护病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