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3#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检修口外接压力传感器密闭点位的油气泄漏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津环监(监)7-2207012-18号〕。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3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三万元。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