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交情形→如备注或使用情形栏所示●

1‧1091建号建物拍定后不点交。

2‧民国110年11月25日现场查封时,发现1091建号建物外悬挂鑫骅一科技之招牌,并由鑫骅一科技使用建物配赋编号58号之地下二楼停车位。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内湖分局于110年12月6日函覆称,建物现由第三人鑫骅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租赁关系占有使用等语;复依第三人陈报之租赁契约所载,租期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币33000元。惟现在实际情形如何,仍请应买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标人应自行查明债务人有无积欠管理费,并注意拍定后民法第826条之1第3项规定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