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8》○○县议会议员○○○申报97年定期财产,漏未申报其于○○银行一般性贷款1笔计849万余元,处罚锾新台币18万元。
解析:○○县议会议员○○○申报97年定期财产,漏未申报其于○○银行一般性贷款1笔计849万余元。申报人陈述意见称因该贷款户依实务所俗称为“透支”,因申报人未具法律素养,对于专业金融、借贷相关之法令规定及程序并不了解,误认无债务存在,实为一时不慎,未予详查,绝非故意申报不实云云。经查,申报人该贷款户起贷期间为97年5月30日至98年5月30日止,贷款期间为1年,申报人于97年12月1日至申报日97年12月26日止,对该笔贷款交易共17次,相当频繁。且开户起贷甫逾半年,相隔不久,且贷款期间甚短、贷款金额庞大,所贷款项均为渠本人频繁使用,渠对此笔债务亦当知之甚明,应认定为故意申报不实。处罚锾新台币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