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应受法律之限制与保护,源自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之保护。惟实务上诸多继承土地往往因世代继承人口散落或继承人意见不一以致无法办理继承,而实地却由后代子孙使用之状况。造成使用者与纳税义务人不一或无法让使用者付费之窘境。因之,共有物分管成为解决土地使用者付费,让现况使用者能依照使用情况来让未继承或共有土地,能在法律规定之外获得另外一种处理方式。此外,此种契约之债权行为仅具债权效力无对世之效力。对于使用者亦无物权之保障,常为人所忽视,而形成不动产资源之浪费或闲置。因此,如何促进土地利用,共有物分管具有促进土地利用增进经济效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