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中华工程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会员相关事务,特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会员委员会(Membership Committee,英文简称MC,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组织简则。
有关加盟学会之入会资格审查及联系活动事项。
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七至十一人,主任委员由理事长就会员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委员由主任委员就会员中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主任委员与委员之任期与理监事同。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六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负责审查入会会员资格及有关事项,并将审查结果检附有关文件等由主任委员提报理事会决定之。
第五条 本组织简则经本会理事会议通过,经理事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