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110年9月7日修正前条文--

﹝1﹞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1﹞考选部为办理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人员之训练或学习,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下列事项:

四、其他有关训练或学习应行审议事项。

﹝1﹞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考选部政务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考选部部长就部内与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及有关学者专家遴聘之。

﹝2﹞前项人员之任期为一年,得连任。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之任期,随其本职异动而更易。

﹝3﹞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

﹝1﹞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考选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由考选部次长兼任;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考选部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有关学者专家遴聘之。

﹝3﹞本会委员为无给职,但得酌支出席费。

﹝1﹞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职员中派兼之,幕僚作业由考选部专技考试司办理。

﹝1﹞本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公推一人为主席。

﹝2﹞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代理。

﹝1﹞本会开会时,须由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1﹞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代表或学者专家列席,提供意见。

﹝1﹞本会之决议案,由考选部核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