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对于持有如附表所示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依法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四、持有附表所示证券之人,应自本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券。
五、如不为申报及提出证券,法院得依除权判决之相关规定宣告该证券为无效。
一、本公示催告已依声请于112年3月17日公告于法院网站。
二、请自本裁定公告于法院网站满3个月之翌日起算3个月内,
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状向本院声请除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