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除病假及分娩假外,须在公务不受影响的情形下才可获准放取。只要符合公共服务的运作需要,政府鼓励员工放取假期。病假、分娩假、侍产假、进修假期及无薪假期则在有需要时,准予放取。

有关规则已载列于《公务员事务规例》。

赚假率通常视乎该员的聘用条款、服务年资及薪金而定。

从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新聘人员均享有新的附带福利。这些公务员的假期福利现扼述如下:

总薪级表第14点或以上至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 31.0或40.5 120或180

总薪级表第14点以下 22.0或31.0 60或120

第一标准薪级 14.0或22.0 50或100(适用于按长期聘用条款聘用的人员;其他人员的累积假期限额为45或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