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1条:“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损害之所有人,对于该应负责者,有求偿权。”

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第7条:“各机关对公务人员办公场所之安全及卫生防护,应采下列措施:一、应注意建筑设备安全及环境卫生,并定期实施检查。二、加强门禁管理,并视需要装置必要之安全防护设施。三、与社区保持连系,必要时,得建立联防体系。四、与当地警察机关保持连系,必要时,得洽请当地警察机关加强巡逻或装置警铃。五、备具简易急救医疗器材,必要时,得与社区内之医疗机构加强连系。六、其他必要之防护措施。员工宿舍必要时得比照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办理。”

此警示贴条,系贴于环绕于天井旁的上下为木条、中间为透明玻璃的护栏之透明玻璃上,每块玻璃上都贴有一张。在具体内容上,此贴条系一透明底的设计,而最上方是一红色的手掌,下方则为中文与英文之红色警示文字。包括图案与文字的总尺寸为:25 X 19.5 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