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行政机关对前项之申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绝︰
一、行政决定前之拟稿或其他准备作业文件。
二、涉及国防、军事、外交及一般公务机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个人隐私、职业秘密、营业秘密,依法规规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五、有严重妨碍有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职务正常进行之虞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无保密必要之部分,仍应准许阅览。
当事人就第一项资料或卷宗内容关于自身之记载有错误者,得检具事实证明,请求相关机关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