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为制作文化创意产品,已尽一切努力,就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因著作财产权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无法取得授权时,经向著作权专责机关释明无法取得授权之情形,且经著作权专责机关再查证后,经许可授权并提存使用报酬者,得于许可范围内利用该著作。
著作权专责机关对于前项授权许可,应以适当之方式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一项使用报酬之金额应与一般著作经自由磋商所应支付合理之使用报酬相当。
依第一项规定获得授权许可完成之文化创意产品重制物,应注明著作权专责机关之许可日期、文号及许可利用之条件与范围。
第一项申请许可、使用报酬之详细计算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著作权法主管机关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取得许可授权后,发现其申请有不实情事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撤销其许可。
依第一项规定,取得许可授权后,未依著作权专责机关许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权专责机关应废止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