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劳工局办理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利息补贴,设籍台南市6个月以上,年龄20~60岁、领有身心障碍者证明且有工作能力、创业意愿与能力之市民,提供贷款额度新台币50万元之利息补贴,补贴期间最长5年为限。

申请人于依银行之创业贷款规定,取得银行同意创业贷款之通知书后,应检附下列表件一式三份,向台南市劳工局局提出申请:

5.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公司证明文件或其他机关核发开(执)业许可证影本。

6.银行贷款证明正本。

7.未曾获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创业性补助切结书。

获准创业贷款利息补贴者,应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十五日内以挂号邮寄前六个月内向贷款银行缴交利息之收据正本、核定函影本、身心障碍证明正反面影本、领据,向台南市劳工局申请核发利息补贴。

符合下列规定并向银行办理创业贷款者,得向台南市劳工局申请利息补贴:

1.设籍并居住台南市6个月以上,且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

2.年龄在20岁以上未满60岁者。

3.具有工作能力、创业意愿与能力者。

6.申请创业贷款利息补贴所经营行业,其税籍应设于本市,并依法办理营业登记或取得营业许可者。

7.未曾获政府机关创业性贷款、补助或身心障碍者自力更生创业补助者。

创业贷款利息补贴范围为贷款金额本金每人最高新台币50万元之利息(限同一银行同一贷款),贴补年限最长五年。本贷款计息标准以百分之六为上限(贷款年利率低于百分之六,以实际贷款利率计算)。

前项之利息补贴,不包含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