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订定“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专案贷款信用保证及利息补贴实施要点”,并自112年1月1日生效。
环保署为提升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自动化制程及污染防制(治)设备效能,并协助取得购置设备之资金需求,以减轻贷款利息负担,特订定本要点,说明如下:
(一)申请本贷款总额度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万元,同一企业应合并计算。
(二)期限最长五年,含本金宽限期最长二年。
(三)依本要点取得贷款信用保证且申请利息补贴之企业,环保署补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一,补贴年限自贷款核定放款日起最长五年。未受补贴部分之利率由申贷企业自行负担。
(四)申请期限至中华民国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时,得由环保署公告调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