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及补助对象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市满半年以上,并由父或母独自扶养未满18岁未婚子女之家庭。

审核标准:

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达当年度最低生活费1.5倍;全家动产(含存款投资等)1户4口之内未超过120万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增加18万元;全家土地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标准价格合计未超过65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配偶死亡。

父母离婚,并由父或母之一方单独行使或负担对于子女之权利义务。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并由父或母之一方单独行使或负担对于子女之权利义务。

配偶行踪不明,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六个月以上。

配偶受处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一年以上,且在执行中。

配偶恶意遗弃。但以一方提起请求同居之诉获胜诉判决确定,或成立诉讼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继续状态中者为限。

单身收养子女。

申请人身份证、印章、户口名簿及邮局存折封面影本。

其他符合资格证明文件:依相关审核规定,检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子女之学生证影本、外籍父母之户籍及财税资料、劳保加退保明细、身心障碍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