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同意离婚,并偕同到户政机关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监护:双方所生子女○○○(姓名)的监护由夫或妻行使,(或同行使)。

1.子女探视: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得探视子女。

2.探视方式:可以自由约定,通常是每月的第一、三个周末可将子女带至未任监护权的父或母家中居住,时间星期六早上10点至星期日晚上6点。寒假其中两周、暑假其中一个月可与未任监护权的父或母居住。

3.子女扶养费:由未任监护权的父或母按月支付每名子女现金新台币○○○元,于每月五日前汇款至他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满20岁)为止。

4.子女教育费、其他杂支:依照双方约定。

1.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他方不得争执。

2.双方抛弃对他方之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3.妻方为夫方债务(如○○银行贷款)之保证人者,夫方应于○月内向债权人(即○○银行)除去妻方的保证责任,如有迟误,夫方应给付惩罚违约金○○元(债务额50%)。

4.婚姻期间各自所生负债,各自负责。

5.给对方的赡养费或精神赔偿金:依照双方约定。

如任一方于签署本协议书后二个月内仍未偕同办理户政离婚登记,而双方已事实上分居,双方同意分居期间上述第二条约定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上另需两位离婚证人签名盖章,记载上身份证字号及住址。关于金钱的给付(如:子女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等),最好到公证人处公证,并约定如未给付得迳付强制执行,如此可以简化日后求偿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