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观点而言,变更监护权并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监护权之一方受伤、残废、四肢不能动弹,生活陷于困顿无法扶养子女,或是因为犯罪入狱而无法照顾子女,或滥用亲权凌虐子女,则另一方可向法院声请变更监护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过的民法亲属编甚至规定,父母协议离婚时,就子女监护权所为协议,如果不利于子女,法院应可以依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监护人的。
目前有很多现象是监护权在父,但抚养子女却是母,父根本就不闻不问的案例愈来愈多,只要能举证和子女生活的真实全貌,即可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胜算相当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