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民小学校长A,明知其“配偶”B为其关系人,却雇用为该国小临时校务人员,使B获取本法第4条所称之利益,遭法务部处以100万元之罚锾。
B虽受聘担任临时校务人员,但以曾签署同意书表明“愿以无给职担任本项工作”及该校没有实际支付薪水等理由,未受差勤管理,致其在校工作情形无从证明;实际上,B仍享有该校以1万5840元之薪资标准为其投保劳健保,实使外界对A雇用之行为产生疑虑。
A身为校长,却借用其职权及“身心障碍者保护法”规定需雇用身心障碍者之机会,聘用其妻,已予外界其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关系人利益之不良观感,A实应依法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