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虚报购车价格用高出实际购车款的价钱为车上保险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以车主用高价投保的手段获取不当得利有悖保险原理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罗鹏(化名)保险车辆损失3.1万元。
2006年7月10日罗鹏花3.8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并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期限是从2006年7月10日起至2007年7月10日止。2007年1月4日车辆被盗。事后罗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当初保险金额7.6万元减去20%免赔率后赔付其车辆被盗损失7.08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罗鹏投保时没有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车辆的实际价值意图通过低价买车、高价投保的手段获取不当得利有悖保险原理。
城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罗鹏与原车主某科技公司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汽车所有权过户交易手续时价格评估为3.8万元。而罗鹏与保险公司双方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承保险种中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为7.6万元。法院认为合同所列的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投保人只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不能由此获利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罗鹏保险车辆损失3.1万元。一审判决后罗鹏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