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阶段:受理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