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请各校妥善保管学生综合基本资料卡(含辅导纪录表)并将教师(含导师)进行辅导纪录应注意事项纳入教师知能相关研习之课程规划,请本校教师详阅相关规定!

一、依教育部106年11月15日台教学(三)字第1060164627号函办理。

二、学生综合基本资料卡(含辅导纪录表)涉及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相关成员之个人资料,爰有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适用,爰依该法第18条规定:“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指定专人办理安全维护事项,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三、另请加强校内教师就其个人获取或保管之学生各项基本资料应善尽保管(护)责任之教育宣导事宜,以免有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之情事。

四、又有关教师(含导师)进行辅导纪录时应注意事项,请各校于办理教师知能相关研习时,纳入课程规划,俾确实强化教师(含导师)之专业知能,落实学生权益之维护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