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申诉决定者,得提起再申诉,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服申诉决定者亦同。
(四)审查不受理、驳回或中止评议。
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五、本会以教师身份聘兼之委员,其遴选方式如下:
本县各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之教师,服务年资六年以上者。
2推选方式:由各校教师以公开方式推选之,连选得连任二次。
3推选人数:学校班级数达二十班者,每校至少推荐一名,二十班以下学校自由推选。
4各校推选出之代表具有被遴聘为本县申诉评议委员之资格。
1基本条件:各校推选之教师代表。
2遴聘方式:由本府教育局就学推荐之人员及本县教师会推荐三名教师,供县长遴聘参者。
六、本会置执行秘书、秘书、干事各一人,由县长指派相关人员兼任之。
七、评议会议由召集人视申诉案之实际需要召开之。
九、本会所需各项经费,由本府编列年度预算支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