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其相当层级之进修学校全民国防教育人员,应由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项所定课程内容专业之该教育阶段合格教师担任;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全民国防教育人员,由该教育阶段合格教师担任。
前项全民国防教育人员师资不足时,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及其相当层级之进修学校,得由经本部认可之全民国防教育人员培训合格之军训教官担任;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得由前开军训教官协助教学。但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所定护理相关课程之全民国防教育人员,得由依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护理教师资格遴选派任迁调办法介派之护理教师担任。
军训教官担任全民国防教育人员之培训,由国防部会同本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