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暨缴费期间:109年6月22日(ㄧ)至109年7月3日(五)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授课进度请自行于本校校务资讯系统-班级课表内查询课程大纲。(学年学期请选:108学年度第4学期)
四、暑期开班授课最低人数依本校选课须知内班级人数规定,开班人数不足时:
(二)已达三人,需经系课程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专案签准开班。
五、暑期课程收费标准:
(一)修课人数达18人(含)以上:依照当学期核收之标准缴纳学分费,如所修科目上课时数高于学分数,则依上课时数计算。
(二)修课人数未达18人:选课学生须均分授课教师钟点费。
六、学生如因重病住院或重大事故不能来校上课者,可在暑修上课前,向教务处申请退选,经同意后退还所缴学分费;如学生暑修所修课程已正式上课,则除遭退学处分者外,一律不予退费。
七、暑期课程修读学分总数不得超过十二学分。
八、其他相关规定请参阅本校“暑期开班授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