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10182320号公告第3条、第4条所列属“科技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管辖
﹝1﹞本办法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1﹞为提升国民科学技术素养,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发基金)保管运用之研发成果收入,每年应提拨千分之五以上经费,用以推广科学知识普及化工作。
﹝1﹞为利资源整合,科发基金编列之推广科学知识普及化经费,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运用。
﹝1﹞为利资源整合,科发基金编列之推广科学知识普及化经费,由科技部统筹规划运用。
﹝1﹞为办理科学知识普及化推广工作,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得成立科学传播咨询委员会,以利凝聚各界共识,协助提供推动策略及成效检讨之咨询意见;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开会一次。
﹝2﹞科学传播咨询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指派副主任委员一人担任委员兼召集人,自然科学及永续研究发展处处长、工程技术研究发展处处长、生命科学研究发展处处长、人文及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处处长、科教发展及国际合作处处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聘请学者及科学传播专家担任,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1﹞为办理科学知识普及化推广工作,科技部得成立科学传播咨询委员会,以利凝聚各界共识,协助提供推动策略及成效检讨之咨询意见;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开会一次。
﹝2﹞科学传播咨询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由科技部部长指派次长一人担任委员兼召集人,自然科学及永续研究发展司司长、工程技术研究发展司司长、生命科学研究发展司司长、人文及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司司长、科教发展及国际合作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其余委员由科技部聘请学者及科学传播专家担任,聘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一次。
﹝1﹞各项科学知识普及化推广工作,得透过传播媒体,或以演讲、展演、活动、编印书刊或其他适当方式办理,以促进国民对科学知识及重要科技计划成果之了解。
﹝2﹞各项科学知识普及化推广成果,得加以汇整、分类并数字化,置放于网络平台并结合各界资源推广,以提升科学知识普及化之效益。
﹝1﹞政府循预算程序拨款支应科发基金科技(含跨部会署)计划等收入,经科发基金管理会同意者,得固定每年提拨千分之五,并入第二条之推广科学知识普及化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