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182320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10182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110182320号公告第3条、第4条所列属“科技部”之权责事项,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管辖 ﹝1﹞本办法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1﹞为提升国民科学技术素养,拨入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发基金)保管运用之研发成果收入,每年应提拨千分之五以上经费,用以推广科学知识普及化工作。 ﹝1﹞为利资源整合,科发基金编列之推广科学知识普及化经费,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统筹规划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