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二、本目录是在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
三、本目录中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四、本目录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305 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