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下称《家暴法》)已经生效。上两回,本栏分别介绍了《家暴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法律保护的亲属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和等同关系(如事实婚、前配偶)、“家庭暴力罪”的性质和处罚,以及当局将采取的预防及宣传工作等。以下继续介绍《家暴法》的内容。

在不少的家庭暴力个案中,被害人往往会向社团寻求援助,《家暴法》为此加强了相关社团的角色,包括参与制订预防计划、告知危险情况、成为辅助人,以及参与审视法律执行情况的程序等。关于社团成为辅助人方面,按照规定,向家庭暴力被害人提供具体及实际支援服务的社团,经被害人同意,可在有关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成为辅助人。

须注意的是,原则上只有《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者(如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程中申请成为辅助人,而《家暴法》却让关注家暴团体也可提出申请, 是《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成为辅助人的一个特殊情况,由于家庭暴力现象具有特殊性,如果被害人本人未申请成为辅助人,则与被害人有接触并对情况有直接了解的社团可申请成为辅助人,从而协助检察院进行诉讼并可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措施。

然而,不管任何情况,社团均是代替被害人作为辅助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如果被害人已成为辅助人,社团即不可成为辅助人;此外,假如社团成为辅助人后, 被害人也申请并成为辅助人,这时社团的参与也必须终止。至于社团成为辅助人,此制度非属强制性,相关社团亦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有关诉讼程序。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2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