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各级学校学生家长会设置办法 及 南投县县立高中暨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学生家长会设置办法 办理。

为健全校务发展,鼓励家长关心校务,参与校务运作,特订定本办法。

家长委员产生方式采票选或自愿双轨并行,只要对校务热心或乐于服务者得随时加入,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由家长委员票选或推举之。

家长会长一任一年,任满改选,得连任。

家长委员会应有超过半数之家长委员出席,选举及决议始具效力, 出席人员不足规定人数时得改开座谈会。

顾问于选出家长会长后,由会长聘请之, 以提供教育咨询,协助学校发展,任期一年,得连任之。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开始及期末各开会一次,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必要时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连署召开会议。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有关主管及教师应列席。

(一)协助学校教育发展及提供改进建议事项。

(二)处理经常会务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事项。

(三)研拟提案、会务计划、会务报告及收支事项。

(四)协助学校处理重大偶发事件及有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间之争议事项。

• 办理亲职教育及亲师活动,促进家长之成长及亲师合作关系。

• 派代表执行现行教育法令所规定家长会之职责。

• 整理会员代表大会之建议事项送请学校参考。

(四)支援学校充实教学设备改善教育环境。

(五)协助学校校务发展之用途。

(六)其他经委员会同意之必要开支。

其经费收支应设立专帐处理,每学期结束前,提请委员会审核,并于每学年结束前,由会长向家长委员会报告。

十一、本组织办法经家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之,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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